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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校学费出新规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9-08 17:32:10  阅读:6540 来源:自媒体作者:海峡经济网

原标题:民办校膏火出新规!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非营利性民办校调整收费规范

时刻距离不少于3年

实施商场调节价办理的非营利性民办校园收费规范应坚持相对安稳,调整收费规范时刻距离应不少于3年。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日前联合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办理实施细则》的告诉称,校园在合理拟定或调整收费规范时,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前2个月向社会发布其调价理由、调价起伏、办学本钱、收费规范;一起应按办理权限,将收费规范、财政审计报告和办学本钱抄送发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分。

修订后的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举行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校园的收费办理。

收费准则

民办校园对接受教育者能够收取膏火,对在校住宿的学生能够收取住宿费。

民办校园为便利学生的学习和日子,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能够参照相同办学层次的公办校园相关规则,为在校学生供给可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民办校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当坚持本钱补偿和非营利准则,遵从“学生自愿、事前公示、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时发布”准则,不得将教育教育活动、教育办理领域内应免费供给的服务事项和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则归入共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收费行为规范

民办校园收取膏火应遵从“重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准则,新招录的学生依照新规范规则履行,老生仍按原收费规范履行至结业;膏火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民办校园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停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概按实结算,膏火和住宿费按以下规则清退:

(一)按学年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则:

1.缴费后未入读的,按学年膏火和住宿费收费规范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学年膏火和住宿费收费规范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越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按学年膏火和住宿费收费规范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越一个学期的,膏火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二)按学期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则:

1.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学期膏火和住宿费收费规范的7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超越一个月的,膏火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三)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自己或其监护人应向校园提出书面请求,未成年人提出退学请求,应由其监护人书面签字承认。

学生退费时刻从学生提出请求之日起核算。开学时刻从正式上课(含教育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核算。

1.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参军入伍,持入伍告诉书提出退学的,校园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做好退费作业;

2.学生经校园同意休学的,休学期间校园不得收取膏火和住宿费。

3.因办学单位发出虚伪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背国家规则的行为形成学生退学的,应全额交还学生所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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